辦理簽證延長之機關
-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s017)
-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5、6樓
-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 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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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7-715-1660(查詢專線)
辦理居留簽證之機關
-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994&ctNode=706&mp=1)
-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 總機及民眾查詢專線 (07) 715-6600 傳真 (07) 715-1001
- 服務時間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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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 (03) 398-2629
- (03) 383-4849
- (03) 393-2628
- 處信箱 bocakhh@boca.gov.tw
常見問題
以下簽證資訊僅供參考,或是參考http://www.boca.gov.tw/提供的資訊。 在出發前往臺灣前,請務必先瞭解相關簽證規定。您也可以撥打內政部移民署「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免費服務專線,詢問相關簽證問題。
簽證申請人應在線上填表系統(http://www.boca.gov.tw/),填寫申請表。
至本中心學習中文的學生,應選擇「停留簽證」(Visitor Visa),目的為中文研習 (研習中文的簽證代碼為FR)。
送出表格後,請列印出來,再到您選擇的中華民國駐外大使館或辦事處,繳交語文中心入學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件。
駐外單位核發研習中文簽證時,通常會核發60天或90天的可延長簽證。
可延長的簽證可延長兩次,最長可停留180天。
若駐外單位核發的簽證是不可延長的,或是延長申請被駁回,簽證持有人必須在停留期滿前離開臺灣,重新申請簽證。
由於30天免簽證是無法延長的,必須在30天期滿後出境,重新申請簽證。因此,申請正期班(3個月或2個月)的學生,請不要以30天免簽證的方式入境,以免要頻繁出境。
90日免簽證的停留期限足夠完成中心一期的課程,所以能用90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不用另外申請簽證。不過,入境日期會影響你可以上課的天數,建議請參考本中心行事曆,安排行程,再決定是否要申請簽證。
如果簽證到期日離開課程最後一天相差不遠,學生可以向本中心申請延長在學證明,然後向移民署申請寬限期(通常是7天),以完成課業。
請注意:簽證是否能夠延長,需依移民署官員的裁量而定。
學生在台連續居住120天,期間沒有出境,成績和出席紀錄良好,並有意在中心就讀3期以上,可以申請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
申請流程請見第6個問題。申請到居留簽證後,將可取得居留證(ARC)
研習中文學生申請居留證手續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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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文件 | 說明 |
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照片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2.照片2張 | 須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2吋彩色照片,並黏貼於簽證申請書上。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並須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 |
1.須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之合格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2.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5.在學證明及註冊證明正本及影本 |
1.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之華語文中心所核發之在學及註冊證明。 2.目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名單,請參考該部網站。 3.在學證明內容須證明已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 個月以上。 4.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須上課15小時。 |
6.上課出席紀錄證明正本及影本 | 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
7. 成績單正本及影本 | 研習期間之測驗成績。 |
8. 研習計畫書正本 |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目的及研習計畫。 |
9. 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金額由簽證官自由裁量) |
10.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來臺之簽證頁及入境戳章頁。 |
持有以上文件後,應到外交部領事局申請。申請時間約需10個工作天,且必須在停留簽證到期前完成申請,建議最晚要在停留簽證到期前的2週提出居留簽證申請。 |
可以,但是要先在本中心註冊,再持(1)原語言中心的在學證明、(2)原語言中心的出席紀錄、(3)本中心的在學證明、(4)本中心的入學許可證,至移民署申請變更學校。
在臺灣學習中文滿一年,且持有居留證者,可以申請兼職工作許可。
工作許可者不得打工,有意申請的學生,必須先獲得本中心的申請許可,才可向勞動部申請兼職工作許可。打工時數每週不可超過20小時。詳細資訊請向本中心洽詢。
不可以,本中心每次申請以一期(一般為3個月)為單位,申請人可向駐外單位申請為期60-90天的研習中文停留簽證。
若有意續讀多期,請在舊生註冊繳費期間繳交下一期的學費,簽證到期前兩週,請持在學證明及學期成績紀錄表延長簽證期限。
研習中文的居留證最長只能延長到兩年,滿兩年者必須離境,若想繼續學中文,可持學校證明文件,重新申請中文研習的停留簽證,但核發與否由駐外大使館或辦事處決定。